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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细则

时间:2024-03-18 来源:沈义

根据《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意见(试行)》(院字[2019]96号)文件精神,结合建筑工程学院各专业建设及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小组

组长:张美亮

副组长:朱杰  

成员:何忠茂  虞艳丽   蒋建钢  张幸锵  杜永飞  金子凯  

秘书:陈巧娟  林港量

二、考核内容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指教师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三个方面。具体数值由院评教(50%)、学评教(30%)、系评教(10%)和考核小组综合评价(10%)四项构成。

三、等级确定

1.考核等级

专任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2.等级确定

考核等级由院评教、学评教、系评教和考核小组综合评价四项总分按比例排序确定,其中A不超过20%。

(1)等级A的基本条件应同时包括:

①教学工作量达到同类教师的平均或以上;

②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学评教)排名前40%;

③有经建筑工程学院认定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或取得院级以上教学获奖,或在校级以上学科竞赛中指导学生获奖。

(2)当年度考核为B的,考核年度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第一负责人,考核等级可直接认定为A:

①指导学生获得A类学科竞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

②获得市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③市级及以上专业建设项目立项;

④省级课程建设项目或教改项目结题;

⑤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教坛新秀,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二等奖及以上获奖者;

⑥当年度获得学院认可的突破性教学业绩(教师个人申请、由考核工作小组报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评审,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3)有下列情况者不应评定为A或B级:

①未达到岗位教学额定工作量要求;

②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结果排名后20%;

③当年发生教学事故者。

④当年发生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者直接认定为D。

四、公示复议

考核结果在学院四楼公告栏张贴公示一周。

公示期内,教师如有异议,可向考核工作小组提出书面意见并陈述理由,如对考核工作小组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公室提出申诉。

 

 

       建筑工程学院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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